【导语】:吉林市供热补贴对象为在吉林市城区的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供热费的除外)等,详见正文。
吉林市供热补贴对象
一、对象
供热费补贴对象为在吉林市城区的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等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供热费的除外)。
二、供热时间
1.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十日零时。擅自推迟供热、中途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日向热用户双倍退还供热费。
三、供热温度
1、供热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受热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非居民受热用户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经营企业与受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2、气温出现异常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给予供热经营企业适当补偿。
四、供热测温
1、供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受热用户可以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热用户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免费测温。
2、热用户应当配合入户测温工作,拒不配合的视为放弃测温权利。入户测温时间应当避开十时至十四时,测温点选择在房屋中间离地一点四米处,或者设置长效固定测温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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