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吉林市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在接到公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结,详情见正文。
吉林市公证办理期限
1.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在接到公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结。
2.对于受理的公证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办结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或需要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5.办理提存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于出具公证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
6.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机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7.对于不宜保存,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标的物,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依法拍卖,并由公证机构保存价金。
自公证机构出具提存公证书之日起,超过20年未被领取的提存标的物,由公证机构上缴国库。
推荐阅读: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吉林本地宝】,关注后并恢复【公证】即可获取吉林市公证条件、公证事项、办理时间等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