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2023年1月1日起,吉林市退休金向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详见正文。
吉林市退休金倾斜人员一览
一、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5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二、时间和范围
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若目前领取临时核定待遇,暂按目前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3.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包括过渡性养老金)所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中,对于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正式参保后再行调整待遇发放渠道,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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