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切实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详见正文。
一、救助费用范围
1.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2.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1.医疗救助方式包括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罕见病救助。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救助标准。
2.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对一类人员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
二类人员起付标准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救助;
三类人员起付标准为25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按40%比例救助;
四类人员起付标准为65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按3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含)以下儿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住院救助待遇。
3.门诊救助。
(1)门诊慢性病救助。
对一类、二类人员实施门诊慢性病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50%比例救助,门诊慢性病年度救助限额为1000元。
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范围按救助对象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慢性病病种范围确定。
(2)门诊特殊疾病救助。
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特殊疾病救助,救助标准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含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疾病救助病种范围按救助对象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确定。
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待遇。
3.罕见病救助。对救助对象实施罕见病救助,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罕见病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含起付标准),罕见病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
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罕见病救助待遇。
4.救助限额。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罕见病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一类、二类人员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三类、四类人员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孤儿年度救助限额参照特困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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